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总结:
第一、开票方企业去税局申报发票丢失,并接受简易行政处罚(一般1000元以下)。
第二、联系报社(一般省级报社即可)登报挂失。以免发票被盗用,规避潜在的风险。
第三、如果购买方未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需要开票方去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寄送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凭证明单和复印件认证、作为账务处理原始凭证。
第四、如购买方已认证,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需要开票方去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寄送记账联复印件,购买方凭证明单和复印件作为账务处理原始凭证。
第五、如果只丢失了发票联或抵扣联中的一张,则无需开具证明单,凭借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复印件入账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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