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 |
具体项目 |
一般规定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
特殊规定 |
1.视同销售行为 2.混业经营行为 |
(一)一般规定
增值税应税服务具体范围:
行业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1.交通运输业 |
(1)陆路运输服务 |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出租车等运输 |
(2)水路运输服务 |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
|
(3)航空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
|
(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
|
2.邮政业 |
(1)邮政普遍服务 |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
(2)邮政特殊服务 |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
|
(3)其他邮政 |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
|
3.电信业 |
(1)基础电信服务 |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 |
(2)增值电信服务 |
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等 |
行业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4.现代服务业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
(3)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
(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
(5)租赁服务 |
(1)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17%) (3)含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1%) (4)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
|
(6)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
(7)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
|
(8)商务辅助服务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
(9)其他现代服务 |
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
行业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5.建筑服务 |
工程服务 |
|
安装服务 |
||
修缮服务 |
||
装饰服务 |
||
其他建筑服务 |
||
6.金融服务 |
贷款服务 |
贷款、融资性售后回租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
保险服务 |
人身保险服务、财产保险服务 |
|
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
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
|
7.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
教育医疗服务 |
||
旅游娱乐服务 |
||
餐饮住宿服务 |
||
居民日常服务 |
||
其他生活服务 |
行业 |
应税服务 |
具体内容 |
8.销售无形资产 |
技术 |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
商标著作权 |
||
商誉 |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
自然资源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
|
9.销售不动产 |
建筑物 |
|
构筑物 |
征税范围 |
具体项目 |
一般规定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
特殊规定 |
1.视同销售行为 2.混业经营行为 |
(二)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行为4--8项归纳:(画图)
货物类型 |
用途 |
税务处理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购买的货物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1.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的有( )。(2013年)
A.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B.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C.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D.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E.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答案】BCE
2.混业经营
(1)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2)税务处理:①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②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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