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已经结束,很快就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在实际中,不少企业实际发生了与经营有关的成本和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如发票)。那么该情况下,这部分成本和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呢?
案例
甲企业实行零库存管理,原材料根据订单所需来购买,用多少买多少。甲企业在2017年8月采购原材料一批,金额10万元,该材料已领用并投入生产。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止,甲企业仍未取得该批材料的发票,那么甲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批未取得发票而实际领用的原材料成本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该案例可分以下情形:
情形1:如果甲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能够取得该批原材料的发票,则可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情形2:如果甲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该批原材料的发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不得提前扣除的”仅仅是针对材料费,而不涉及其他材料结转的成本。汇算清缴后取得发票时,按照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进行处理。案例中该笔费用属于2017年度的,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方可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注意: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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