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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清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9-08-07  阅读:2936次

在招投标行业中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这三者都是政府采购方式,都是招标采购一方从多位竞争供应商中选择中标者。

在招标采购的实践过程中肯定会用到这些方式,但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点,那么他们三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对于这个问题,直截了当解释如下:

一、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都是甲方邀请不特定单位前来投标,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谈判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定标;

二、公开招标:甲方不能指定某某单位前来投标,也不能阻止任何满足条件的单位前来投标,满足三家即可开标,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

作为甲方来说,首选公开招标,最不担责任,而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公开招标,只有应标单位不满足三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才能选择竞争性磋商或谈判。

知乎用户Ken Woo 则总结了这三者的相同之处和区别: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比较相似,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与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

区别:1. 竞争性磋商对时间节点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见财政部 财库[2014]214号文),而竞争性谈判则相对自由;2. 竞争性磋商通过评分来确定成交候选人,而竞争性谈判无需评分,以价格为主导;

二、公开招标,相关的技术要求均是事先确定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并以此为基础,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最终形成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与前两种采购方式相比,采购周期较长,各个环节的规定较为细致和严格。

通过知乎网友们的直截了当的分析还是对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一知半解?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来系统地给大家解说他们的区别。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可从五个大方面找区别,包括供应商确定方式、文件发放日期、澄清修改时限、评审方法、评审侧重点。下面是它们五大方面的区别:

一、供应商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二、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是从谈判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1)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其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则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应当在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评审方法不同

(1)公开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分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谈判。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竞争性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评审侧重不同

(1)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占一定的分数比例,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上的中和,但在实践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

(2)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第一阶段的磋商中,可以更明确采购需求,使供应商相应更符合项目实际。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更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考评。

 

以上来自网络,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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