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农民工普遍存在,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加之建筑企业整体不规范,导致实务中农民工问题复杂多变,建筑企业在遇到农民工时,容易在财税上出现风险。
究竟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实务中我们常见的形式有三种:
一、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这种模式其实就是将农民工当做建筑企业自己的员工,通过发放工资形式在账务列支成本。看似简单易行,但其实问题很多:
1、临时工工资扣除需要具备严格条件
农民工属于临时员工,但仍然是员工的一种,工资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签署劳动用工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又进一步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临时工合同本质上就是以完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无法确认民工的合法员工身份,工资不能直接扣除。
(2)代扣个税
既然是员工,工资当然应当代扣个税。
(3)缴纳社保
早在2009年,国家就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了农民工缴纳社保的要求: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规定了农民工流动后转移接续的基本办法。
(4)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既然是内部员工,农民工必须接受公司统一管理,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考勤记录。
建筑企业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农民工工资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所得税前扣除。
2、农民工工资无法抵扣 增值税 进项税
作为工资薪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要求包工头提供发票
这种模式对企业而言固然不错,至少取得了对应的合规票据,但实务中依然注意两点:
1、代开发票的手续与税率
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只能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3%增值税,同时按照一定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常见的为1.5%)。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法律风险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将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企业,民工活工队显然没有施工或者劳务资质,未来会给建筑企业带来行业管制风险。
三、要求工队成立劳务公司或挂靠劳务公司
最稳妥的做法显然是建筑企业同劳务公司签署分包合同,要求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工队必须设立劳务公司,或者自行挂靠劳务公司方可实现合规票据。
作为劳务公司,承接施工单位的劳务工程,按照9%或者以清包工方式选择3%缴纳增值税,可向施工单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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