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
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二、用足扣除限额
1、设企业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Y;
2、设企业当期销售(营业)收入为X;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Y×60%与X×5‰,即Y×60%≤X×5‰,通过推算得出Y≤8.3‰X,也就是说,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能用足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三、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1、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2、业务招待费的目的是通过开展必要的招待活动,以达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关系与形象,从而促进销售,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3、如果能够有效搭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四、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1、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如: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第2点所列的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4、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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