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题主说的是建筑企业总包与分包的增值税问题。
建筑业增值税比较复杂,一般涉及总包、分包,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而且还有异地预缴等。营改增之后,分包款的扣除政策规定模糊,各地执行口径也有差异。
今年9月总局发布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其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31号公告,明确了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31号公告对于分包款的扣除,终于有了政策依据,因此总包方与分包的计税依据也比较明朗了。
那么建筑企业总包方与分包方如何缴纳增值税?
总包方
⑴简易计税条件下:
举栗:腾飞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工程,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可以简易计税。2019年11月腾飞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200万,支付分包款50万,分包方给腾飞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87万元,税额4.13万元
解析:如果腾飞公司选择简易计税
①异地预缴
=〔(200-50)÷1.03〕×3%=4.37万元
②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缴增值税=〔(200-50)÷1.03〕×3%=4.37万元
应补(退)税款=4.37-4637=0
⑵一般计税条件下
如果腾飞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异地预缴=(200-50)÷1.09×2%=2.75万元
②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销项=200÷1.09×9%=16.51万元
进项=4.13万元
应缴增值税=16.51-4.13=12.38万元
应补(退)=12.38-2.75=9.63万元
⑶分包方如果涉及货物
上述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是建筑服务发票,如果分包方涉及货物,可以将分包款开具成:
货物+建筑服务,总包方同样可以扣除。
举栗:腾飞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就某项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假定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000万元,增值税90万元,价税合计1090万元
腾飞公司作为总包方,将其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a公司,假定a公司适用兼营行为征税条件,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700万元,增值税81万元,价税合计781万元。其中:货物款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安装费100万元,增值税3万元,腾飞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并支付分包款。
①异地预缴=〔(1090-781)÷1.09〕×2%=5.67万元
②回机构所在地申报
销项=1000×9%=90万元
进项=78+3=81万
应缴增值税=90-81=9万元
应补退=9-5.67=3.33万元
对于总包方简易计税,分包方开票不受影响。
注意:总包方扣除,以分包方开具符合规定发票为前提。
分包方
分包方以收到的工程款确认收入
⑴简易计税
应缴增值税=(收到的工程款价税合计÷1.03)×3%
⑵一般计税
应缴增值税=(收到的工程款价税合计÷1.09)×9%-施工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发包方提供甲供材料:如果签订合同总金额,发包方提供材料部分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分包方以实际收到的工程款确认收入。
举栗:腾飞建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甲供材料的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总价1500万元,预计使用甲供材料700万元(假定适用增值税税率都为13%),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甲供材料款700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800万元。
B建筑公司,做为分包方,以收到的工程款800万确认收入。
②分包方一般计税,兼营货物和建筑服务:
按照合同签订的货物和建筑服务金额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分别计算销项税额。
比如:分包工程款价税合计600万,其中:自产门窗400万(含税),安装服务200万(含税)
分包方应缴增值税=〔(400÷1.13)×13%+(200÷1.09)×9%〕-当期进项税款-留抵税款
分包方如果涉及异地预缴,而且没有再分包:
一般纳税人预缴:(收到的分包工程预收款及价外费用÷1.09)×2%预缴
小规模和简易计税:(收到的分包工程预收款及价外费用÷1.03)×3%,月收入达不到10万不需要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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