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7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的有关规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2007年8月1日起至今有效)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来自网络,仅供学习
【江海会计】,注册品牌服务机构值得您托付
【江海会计,服务江海!】,助力小微企业成长
联系人:张会计
网址:www.jhkjcw.com
手机:158-5120-8513(微信同号)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4幢807室(中石油加油站旁) 关键词:南通公司注册_南通注册公司_南通代理记账_南通代办公司_南通工商注册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