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后,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再次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等。
显然,在去年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中明确的灵活用工、灵活就业仍然是2021年的焦点。
从目前来看,灵活用工存在很多种模式,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平台用工,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混合用工、共享用工等等。企业希望借助灵活用工的方式去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这些灵活用工的方式真的可以解决企业社保负担的问题吗?说到灵活用工,我们不难想起其中的一种——非全日制用工。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的国办发[2020]27号文件中指出,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此可见,国家是鼓励这种用工形式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相比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不同呢?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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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
全日制用工 |
合同/协议订立方式 |
可以口头协议 |
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关系终止赔偿 |
无赔偿规定 |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社保缴纳要求 |
一般只需缴纳工伤保险 |
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仅可以根据淡季和旺季灵活调整用工人数,还可以帮助企业节省一大笔社保费用。
但是,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有诸多限制。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因此,大家一定要清楚使用灵活用工方式也是会面临风险的,只有正确、规范的用工才能保证企业在减轻自身负担的同时,做到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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