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电脑耗材生产商,除了正常销售外,我们将空余厂房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并代缴水电费。
现在由我们给承租企业开具房屋租赁专票以及水电费的专票,我们经营范围并没有房屋租赁及转供水电,有没有什么风险?
随着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及企业经营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外)常常会发生其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实务中,不少企业对于在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开具发票时,通常会产生一个疑问,“超经营范围开票”是否违法?会不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税小念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我们回顾一下虚开发票的定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企业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所以,超经营范围开票和虚开发票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是发生了真实业务,就不属于虚开。
公司经营设备销售和租赁,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贷款服务”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开具吗? 超经营范围开票,临时性业务和长期业务,分别怎么处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以,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的业务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可以据实开具发票。
2、后期处理建议分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使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增加相应税目,自行开具发票。
注:有的地方需税局审核后才可新增,具体以当地实际操作要求为准
(2)经常性业务: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
公司营业范围登记的是生产销售钢材,但是长期出租空余厂房,开出了大量的销售自来水、电力的发票,引起税局注意,要求进行情况解释。
答:业务是真实的就没有任何问题。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并向税局进行合理解释,税务风险就不大。
比如,将自来水、电力转售给承租方,那么可以向税局提供水电合同、账单、水电费分割单等资料。
总之,当超经营范围开票的金额较大引起税务局关注时,需要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银行收款凭证等,以应对税务部门检查。
附:税局答疑口径(部分)
1、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2、湖北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
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3、内蒙古答疑: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业务以外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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