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行编码开票之前,发票上显示什么品名,完全取决于开票方,部分取决于受票方,说完全取决于开票方是因为,票面品名是开票方打字打上去的,想打什么就打什么;说部分取决于受票方是因为,受票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开票方提出具体的品名要求。
2016年2月19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进行编码推广的试点工作。2016年5月1日起,总局要求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一阶段的发票开具,由原来开票方在票面上直接敲品名,变成由开票方在开票时选择相应的编码,编码自动带出对应的品名。总局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可以通过新系统上传数据读取开票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较之原来,大大先进一步。
就像笔者在不公平的税事:你选编码我不知中所说一样,纳税人开票编码的选择、编码与品名的对应、以及编码对应税率的设定,都没有严格的勾稽校验关系。也就是说,纳税人错误选择编码,受票方和系统都难以发现,试想,系统的信息来源本身就是错的,又如何能够实现精确的管控呢?
敏锐的政策制定者从善如流,出台了45号公告,通过在票面显示编码简称的方式,完美的堵住了这一漏洞,开启了以票控税的新时代。举例说明如下。
甲公司在乙汽车4S店维修汽车,支付修车费896.20元,乙店向其开具专票1张,正确的开票方式是应当选择「202」编码,票面显示品名为「修理修配劳务」。
乙店开票员工在编码「109031001」(机动车(汽车)零配件)下设置了下级编码「10903100101」,自定义品名为「维修费」,开出去的发票品名显示为「维修费」。甲公司看到看到品名无误,自然不会拒绝。
电子底账系统读取到的数据信息为:乙汽车4S店向甲公司销售了价值896.2元的机动车零配件,而不是修理修配劳务。这一点显然会对甲乙双方带来风险的隐患,说轻了属于开票有误,说重了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如果上例发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乙店仍然按照上述方式开票,票面显示就变成了这个样子,原形毕露了。
这时候,甲公司就要长个心眼了,票面显示「*交通运输设备*维修费」的意思是,他向你销售的是交通运输设备,属于货物,而不是修理修配劳务,开错了,应当立即退回,要求对方重开。
简单地归纳一下,如果一张发票票面显示*A*B,可以粗略的这么来判断是否正确:
1、A代表编码简称,B代表具体的品名。
2、纳税人无法更改A,但可以更改B,详见:发票开具:如何做到开票品名与税收编码正确匹配?。
3、A和B应当具备逻辑上的关系,如*生活服务*培训费是对的,而*现代服务*培训费就是错的,因为培训费对应的末级编码为「非学历教育服务」,上级编码为「教育服务」,再上级编码为「教育医疗服务」,再上级编码是「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