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即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还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都纳入了纳税信用评价!经测算,扩围后我省有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将增至60余万户,比扩围前增长近3倍!
具体哪些企业需要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补充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注意:
1、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在评价年度下一年的4月份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今年最大的亮点,就是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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