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万余元。税务人员在纳税检查时认为,属于与员工受雇相关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税法规定可处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发放的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税企双方产生争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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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餐费、旅游费等福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上并没有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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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员工餐费、旅游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范围,但是哪些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哪些属于员工个人所得?哪些项目应征或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均有争议。有的认为,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个人享受了,属于员工个人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认为,员工用餐、旅游等不是以现金等形式补偿给员工,而是类似于员工使用企业的空调、饮用水等必备的服务项目,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发放员工福利,不能够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且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企业发放员工福利方式及福利项目的不同,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各异,我归纳如下:
对于用餐费
企业员工免费在食堂就餐,属于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旅游费
企业奖励员工旅游、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应与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享受旅游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集体免费旅游的,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够量化到个人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福利属于非货币性、不可分割福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以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对于电话费
企业统一购买手机,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也开给公司,员工使用手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员工报销通讯费的,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金发放通讯补贴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宿费
企业免费提供员工宿舍,租房给员工居住或员工报销住宿费用,员工未直接取得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现金形式给员工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用车费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不可分割的非货币性福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车辆“私车公用”,订租车合同(协议),费用报销部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取得的租金部分需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车协议,员工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其他实物福利
企业过年过节发放给员工实物、购物卡等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股东购买私人用品在公司报销,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另外,员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如MBA、EMBA)在单位报销学费的,需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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