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税 [2016]36 号文《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正式实施,我国进入全面实行“营改增”的新阶段。建筑劳务公司由原来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0%(原为11%)的增值税,税负不仅没下降,反而大幅增加。那么这就有一个关于税务筹划的问题,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经过精算,综合考虑来确定纳税主体资格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和建筑公司是签订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这里我就通过简单的计算,以人工费占比大,并且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来分析一下哪种方式计税最为合适。
一、劳务派遣(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劳务派遣公司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增值税。
1.一般计税
300/(1+6%)*6%=16.98万元
2.差额计税
300*(1-60%)/(1+5%)*5%=5.71万元
二、劳务分包
根据财税 [2016]36 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指的是施工方只采购辅助材料,或者完全不采购建筑工程材料,只收取管理费、人工费及其他相关的建筑服务费用。另外,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相关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材料、设备及动力由工 程发包方采购的一种建筑工程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建筑 劳务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清包工、甲供模式的劳务分包,不仅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税率为10%(原来为11%),同时还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征收率为 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里需要对比分析后选择)。
1. 一般计税
300/(1+10%)*10%=27.02万元
2.简易计税
300/(1+3%)*3%=8.73万元
通过对比,采用劳务派遣的差额计税无疑是最优的,但是采用劳务派遣的差额计税有以下弊端:
1.扣除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只能开普票,用工单位无法抵扣,用工单位一般不会同意;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实际上,劳务派遣人员往往超过了10%,这是违法的。
3. 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这项规定也同样限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因为以上弊端,现在建筑公司一般都不再愿意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
综上所述,在人工费占比大,并且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采用清包工简易计税的形式是最为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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