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了
一、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预征个税了,黑龙江税务局刚刚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黑龙江省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2月20日
劳务报酬到底怎么缴个税?
一、新个税新算法:劳务报酬预扣个税(拿净额怎么算个税)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申报膏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61号))
【例1】小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3000元(含个税)
计算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税额:
1.劳务报酬3000元(一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上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3000-800=2200元;
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一速算扣除数=2200×20%-0=440元。
【例2】曹老师于2019年3月外出给某单位税务内训(含个税),一次取得讲课费劳务报酬60000元。计算某单位应预扣预缴税额:
1.劳务报酬60000元(一次)收入即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60000×(1-20%)=48000元;
3.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一速算扣除数=48000×30%-2000=12400元。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800)÷(1一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一速算扣除数
备注:数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公式3中的预扣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不含税级距)
【例1】小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3000元(不含个税,俗称税后),计算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税额: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1)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一800)(1一税率)=(3000-800)÷(1-20%)=2750
其中取得税后收入3000元,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0。
(2)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一速算扣除数=2750×20%-0=550元
(3)测算是否正确
预扣预缴税额=(3000+550-800)×20%-0=550元
【例2】曹老师于2019年3月外出给某单位税务内训,一次取得讲课费劳务报酬60000元(不含个税)。计算某单位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1)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60000-7000)×(1-20%)÷[1-(1-20%)×40%]=62352.94元
其中取得税后收入60000元,超过49500元,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7000。
(2)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一速算扣除数=62352.94×40%-7000=17941.18元
(3)测算是否正确
预扣预缴税额=(60000+17941.18)×(1-20%)×40%-
7000=17941.18元
二、实务:个人代开劳务发票单位预扣个税问题
1.对自然人纳税人(仅指居民个人,下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不管在代开发票环节预征还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义务。
(1)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全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其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具体属于那种情况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比如黑龙江省、广西省等省市已经发文规定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趋势,很多地方没有发文实务也是这样操作)
(4)提醒,即使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到800元,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也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5)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管是税务机关预征还是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都有预扣预缴,都要纳入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汇算清缴情形,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不需要再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也不需要再去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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