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联合发布税收红利文件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允许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政策利好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财务人员可能会有疑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需要计提折旧,税务上又可以一次性扣除,那么账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案例
例:某工业企业2018年1月1日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价税合计4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采用直线折旧法,无残值。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 取得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480万
贷:货币资金 480万
2、 从2018年2月份起开始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4万
贷:累计折旧 4万
2018年全年共计计提折旧:4*11=44万
3、确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480-44=436万
计税基础:480-480=0
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为应纳税暂时行差异。
4、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未来转回时的所得税税率=436*25%=109
5、假设该企业2018年会计利润600万
2018年应缴纳所得税=(600-436)*25%=41万
6、确认所得税费用=41+109=150万
借:所得税费用 1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9万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1万
以后年度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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