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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服务”销售占比50%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9-05-06  阅读:3082次

“四项服务”销售占比50%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问:我公司是从事货物销售并兼营装卸搬运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卸搬运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50%,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四项服务”销售占比50%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其中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对于第三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答复如下: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你公司装卸搬运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正好为50%,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以上来自网络,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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