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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取得专票却不让抵扣,究竟为什么?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9-08-19  阅读:2185次

 

今天有一位劳务派遣公司财务人员咨询,“他们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按规定勾选,税收管理员却不让她们抵扣,究竟是为什么呢?”

首先,我们先确定该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存在两种计税方法,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另一种是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其次,我们再确定一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该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全部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建议勾选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如果该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部分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部分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该劳务派遣公司需按上述公式计算先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与可划分不得抵扣部分一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最后,总结一下:

1、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全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进项税额可按相关规定抵扣处理;

2、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进项税额全部不得抵扣,建议三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最好取得专票,认证后再转出处理,三项资产外的支出取得普票即可;

3、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如果部分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要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6%或适用征收率5%,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按前述公式计算不得进项税额金额,能够划分的则按规定抵扣或全部转出处理。

以上来自网络,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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