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改增”现状和“低纳高抵”现象
(一)“营改增”现状
“营改增”已在我国全面推开,在“结构性减税”的指导思想下,购买服务的企业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改变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确实减轻了税负。但在税收总量保持增长的前提条件下,有减必有增,也导致了一些企业产生“税收增加”——比如以前逃税的企业,在增值税严密的监管体系下,逃不了了,纳税势必增加。
“营改增”的本意是全行业降低税负,但一些事项若处理不当,就可能事与愿违,税负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增加。比如建筑业,税率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尽管规定了三种简易计税方法,但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毕竟提高了8个百分点,会导致整个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增加;再比如生活服务业,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尽管只提1个百分点,但限于生活服务业的购进较少,很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所增加。
对“营改增”企业增加的税负,2012年1月1日率先进行试点的上海市比较明确,在2012年2月就下发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随后北京、广州、安徽等陆续实行“营改增”的地区,也相继发布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有些省市给出了明确的补贴方案,但有些省市则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补贴难能到位且手续繁杂,甚至让人“望而生畏”。而今这些补贴政策早已化为乌有。
所以,减轻税负,“营改增”企业还得靠自己。
(二)“低纳高抵”现象
“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
“低纳高抵”是普遍存在于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种现象,比如建筑行业适用11%的税率,但其取得17%的进项税额,政策上允许抵扣;再比如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但其取得17%、13%、11%的进项税额,政策也是允许抵扣。这些都属于“低纳高抵”的现象。只是很多人对这种现象,没有明确的认识,进而也无偏向性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低纳高抵”现象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只要有税率之差,就可能存在“低纳高抵”的空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一般纳税人的主要税率在17%、13%两档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这就为“低纳高抵”提供了更加宽阔的空间,企业要善加利用这些政策空间,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二、“低纳高抵”案例分析
我们利用现行税收政策,对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的“低纳高抵”问题进行案例分析。
(一)建筑业“低纳高抵”案例分析
“营改增”后,建筑业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营业税提高了8个百分点(原先的营业额是含税的,现在的营业额是不含税的),税负普遍增加。但建筑业在17%和13%两档高税率中,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可善加利用。
1.与17%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建筑业取得的收入按11%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购进材料等建筑用品,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其间存在6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比如某建筑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0元;若该企业购进建材1000000元,会发生进项税额170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60000元。或者说,建筑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110000元;但只要购进材料647058.82(110000÷17%)元,就能取得进项税额110000元。收入和支出相差352941.18(1000000-647058.82)元,也就是说,取得1000000元收入的销项税额,用低于其352941.18元即647058.82元支出带来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平了。
对建筑企业来说,若只考虑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的购进支出要占收入的64.71%(647058.82÷1000000×100%),才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消销项税额。
2.与13%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建筑业与13%的税率之间存在2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2009年增值税全国转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条例规定,将增值税13%低税率的适用范围进调整到21类货物。其中与建筑业相关的,有“图书、报纸、杂志”等项目。比如某建筑企业订购50000元的专业图书杂志,取得进项税额6500(50000×13%)元,可抵59090.91(6500÷11%)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6500(59090.91×11%)。收入和支出相差9090.91(59090.91-50000)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就能抵平59090.91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建筑业来说,若只考虑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的购进支出要占收入的84.62%(50000÷59090.91×100%),才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消销项税额。
(二)生活服务业“低纳高抵”案例分析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比原先营业税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生活服务业与17%、13%和11%三档高税率中,存在“低纳高抵”空间,善加利用的范围更广。
1.与17%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生活服务业取得的收入按6%计算销项税额,但其购进工业产品,可取得17%的进项税额,这就存在11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比如某生活服务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0元;若该企业购进工业产品1000000元,会发生进项税额170000元。这之间,进项税额就大于销项税额110000元。或者说,企业取得收入1000000元,发生销项税额60000元;但只要购进工业产品352941.18(60000÷17%)元,就能取得进项税额60000元。收入和支出相差647058.82(1000000-352941.18)元,也就是说,取得1000000元收入的销项税额,用低于其647058.82元即352941.18元支出带来的进项税额就能抵平了。
对生活服务业来说,若只考虑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的购进支出若占收入的35.29%(352941.18÷1000000×100%),就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消销项税额。
2.与13%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生活服务业与13%的税率之间存在7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适用增值税13%税率的21类货物中,与生活服务业相关的有“图书、报纸、杂志”等项目。比如某生活服务企业订购50000元的专业图书杂志,取得进项税额6500(50000×13%)元,可抵108333.33(6500÷6%)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6500(108333.33×6%)。收入和支出相差58333.33(108333.33-50000)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就能抵平108333.33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生活服务业来说,若只考虑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的购进支出要占收入的46.15%(50000÷108333.33×100%),就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消销项税额。
3.与11%税率存在的“低纳高抵”空间
生活服务业与11%的税率之间存在5个点的“低纳高抵”空间。比如某生活服务企业发生50000元交通运输费用,取得进项税额5500(50000×11%)元,可抵91666.67(5500÷6%)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5500(91666.67×6%)。收入和支出相差41666.67(91666.67-50000)元,即用50000元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就能抵平91666.67元收入带来的销项税额。
对生活服务业来说,若只考虑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的购进支出要占收入的54.55%(50000÷91666.67×100%),才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消销项税额。
若企业存在多税率的“低纳高抵”,比如餐饮企业,有17%的工业品进项税额,也有13%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还有11%的房租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各项支出的比例及其适用税率,算出一个综合的税负平衡点。如此看来,那些享受3%而不允许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餐馆,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将17%、13%和11%的进项税额都抵扣了,可能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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