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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房地产无偿转让在土地增值税处理时是否有区别? |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7-03-31 09:40:24 阅读:486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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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土地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房地产企业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 |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是否要缴土地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房地产企业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pay)土地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对其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指相对的价格提高)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building)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南通代理记帐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其中,所称的 ;赠与 ;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教育局是属于国家机关;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均属于列举的 ;赠与 ;情形之一,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的产权无偿转让给教育局使用以及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赠与其子女,均不缴纳(pay)土地增值税(VAT);但房地产企业将别墅赠送给某演艺明星,不属于列举的 ;赠与 ;情形,因此应当缴纳(pay)土地增值税(VAT)。南通代理记帐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南通代理记帐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南通公司代办得到客户的一致赞许,我们承诺“以低廉的价格给予客户最优质的服务”,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立体问题解决方案。南通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创业中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定要看 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史上最全私营企业会计涉税实务小常识! 南通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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