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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7-04-13 10:20:21 阅读:486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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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6年第1号根据《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的规定,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 ;保障金 ;)的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pay)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pay)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pay)保障金。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pay)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申报缴纳时间 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2016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四、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南通公司代办得到客户的一致赞许,我们承诺“以低廉的价格给予客户最优质的服务”,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立体问题解决方案。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南通代理记帐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南通公司代办业务涵盖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筹划、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南通代理记帐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 ;零申报 ;。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六、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南通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七、减免缓缴政策 (一)依据南通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南通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loss)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南通代理记帐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八、办理退款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南通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南通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organization)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organization)重新申报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人数。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通过后,持该机构(organization)出具的《南通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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