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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成本费用列支涉及的税收政策 |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7-09-29 09:20:54 阅读:486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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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列支生产经营(jīng yíng)过程(guò chéng)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对于不允许列支或者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在所.. |
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列支生产经营(jīng yíng)过程(guò chéng)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对于不允许列支或者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依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管理费 1、企业向主管部门支付的管理费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guǎn lǐ)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为其主管部门,并且每年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向这些部门上交管理费,如果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了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guī dìng)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外国银行分行向总行支付的管理费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fàn wéi)、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而且应仅限于摊列其总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南通代理记账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其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或方法应一致,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凡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实施管理(guǎn lǐ)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南通注册公司就是指开办企业时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执照登记证书,办理公司的种类按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一般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五类。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外国银行分行计算摊列总行管理(guǎn lǐ)费,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之一:(1)分行业务收入占总行总收入的比例;(2)分行资产占总行总资产的比例;(3)分行利润(profit)占总行总利润的比例; (4)分行员工人数或工资占总行总员工人数或工资的比例;(5)上述两种以上比例的综合平均比例; (6)经分行申报,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外国银行分行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其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fàn wéi)、总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以及会计师查帐报告的,或者不能提供税务(shuì wù)机关要求的资料(Means)的,当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的管理费水平,按照以下标准核定摊列其总行管理费:(1)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起至第三年度结束,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入的5%;(2)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的第四年度开始,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入的3%. (二)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在税前列支,但对于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生的借款利息则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南通公司注册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1、合作企业为支付注册资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筹借的贷款,不属于与生产、经营(jīng yíng)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因此而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南通代理记账的定义在《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该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该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2、外国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分行,向分行拨付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是设立分行法定的本金,在计算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分行支付给总行的营运资金利息,不得扣除(deduct)。 3、外国银行分行因由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未在规定(guī dìng)的期限内拨足而筹措借款,在其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其中相当于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部分的贷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该分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对于外国公司因生产、经营(jīng yíng)资金不足或因其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并且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借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属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则应当区别以下情况(Condition)处理:(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expense)开支。(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在设备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为费用开支。 (三)交际应酬费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的列支标准计算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对缴纳(pay)增值税的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láo wù)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计提交际应酬费。 (四)工资福利费 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deduct)。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坏账准备和损失 1、对于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不论其是否处于亏损或者盈利期,均可按照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外资金融机构放款业务中以各种财产(包括(bāo kuò)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由于其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的贷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金。南通公司注册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 2、公司在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若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了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取得的多项资产统一作价后的组合资产应当在该组合资产全部处置完成后计算损失。 (六)汇兑损益 公司在筹建和生产、经营(jīng yíng)中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但如企业用提取的固定(fixed)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或借款投资本息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宜列入企业管理(guǎn lǐ)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外对于企业收到的外汇资本,按收款当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contract)约定的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之间的汇兑收益,暂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记账(jì zhàng),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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